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校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二、《宁德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 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宁德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二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是明确组织定位、界定组织职能、履行工作职责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本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己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
(二)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加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第五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福建省学生联合会、宁德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在学的宁德师范学院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会员在学生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学生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学生会帮助解决;针对会员的困难和问题,学生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有关决定,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三)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学习刻苦,服务热情。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一)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学生会委员会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学期。
第十条 学代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
(一)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校级学代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
第十一条 学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宁德师范学院在校中国(含港澳台)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执行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力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是: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力,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工作。学生会委员会不得替代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名额及产生办法:
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各二级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荐产生,应覆盖各院;其中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30%。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院数量的2倍。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由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学生会组织
第十八条 学生会组织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对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会委员会负责,并定期向其报告工作。学生会主席团不超过5人,执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学生会主席团设轮值主席,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轮值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会主席团产生办法:
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各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院党委同意,由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党委确定后提交。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二)落实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设立组织宣传部、学术科技部、生活权益部、文娱部、体育部和实践部等6个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3名,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由学生会主席团批准任免,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学生会主席团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主席团聘请一名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学生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抓好学生会组织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质等事项的审核管理。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要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由二级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并对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和程序给予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学生会组织坚持党委的全面领导,学校党委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共同研究学生会的规则制度、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三十条 校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学生章程可参照本章程制定,并报校学生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宁德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三、校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校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校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
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宁德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面向二级学院征集推荐名单,各二级学院择优可推荐(不少于)一名人选。
宁德师范学院学生委员会主席团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求: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具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品德高尚,积极践行宁德师院“使命、责任、追求”的校训精神。熟悉了解学校共青团及学生会组织的各项工作,具有较高的统筹协调、组织策划、实施运行能力,具有学生干部(校学生会副部长、院学生会部长以上)任职1年及以上经历;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排名前30%,无不及格情况,无违纪违规记录,具有很好的榜样示范效应及群众基础。
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大会时间:
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
大会地点:
宁德师范学院东侨校区图书馆报告厅
大会的主要议程:
一、全面回顾总结我校2020-2021学年学生委员会的工作,讨论并提出学生会未来一年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选举产生宁德师范学院第三届学生会主席团。
三、选举产生宁德师范学院第三届学生会委员会。
四、审议通过《宁德师范学院学生会章程》(修订)。
代表数量:
各选举单位在选举中切实尊重选举人的意愿,保证代表依法行使民主选举的权利,选出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共 145名,其中男性代表 49名,占正式代表的33.79%;女性代表 96名,占正式代表的66.21 %;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15名,占正式代表的10.34 %,共青团员108 名,占正式代表的74.48%,群众22 名,占正式代表的15.17 %;少数民族代表 14名(畲族 12名,苗族1 名,回族 1名),占正式代表的9.66 %。来自校院学生会组织代表47名,占正式代表的32.41 %,符合要求。
宣传报道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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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照片:
七、校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一)代表名额
根据《地方学生联合会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制定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中青办联发〔2021〕3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宁德师范学院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拟定代表人数145名。
(二)代表的条件
1、宁德师范学院在校中国(含港澳台)学生;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4、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三)产生办法
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校级学代会代表名额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应覆盖各个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中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25%。
八、校团委指导学生会主要责任人
(来源:宁德师范学院学生会)